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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儿子闹离婚 婆婆趁机索购房款

时间:2015/4/14|

阅读量:1091|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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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金法院网

作者:付建国  

被告原树与被告滕英于20125月初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1月末登记结婚。登记后的第二天,小夫妻两人便一同到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了位于大庆市高新区管委会附近两室一厅的现房一栋,产权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当日,作为婆婆的原告巩艳华,为表示关心,便为二被告交纳了12万元的首付款;此后第8天,婆婆又往儿媳妇滕英的银行卡里转账6万元。

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固,结婚后,二被告感情不和,无共同语言,常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乃至殴打。伤心之下,儿媳妇滕英于20149月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原树离婚,现该离婚案件正在审理之中。作为婆婆的原告巩艳华不希望儿子和儿媳妇离婚,想维持二人的婚姻关系,但看到儿媳真的闹离婚,并把儿子告上法庭,伤心难过。气愤之下,便以民间借贷为由也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原树和儿媳妇滕英共同偿还自己借给二人的18万元债务。

在诉讼中,原告巩艳华诉称,12万元是借给二被告的,另外6万元也是借给二被告,但这6万元用于了二被告交纳契税及维修基金等。但被告滕英辩称,双方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也无借款事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先期的12元属于赠予二被告,另外6万元系原告给付自己的彩礼,而非原告主张的借款。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主张的系民间借贷纠纷,此纠纷的法律特征是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即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或由借款人出具借条,由出借人给付借款。但本案中,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二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条或欠条,仅提供了原告给被告滕英转款的凭证及给开发商转款交房款的凭证,而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转款存在多种可能性,现被告滕英否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而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且二被告购置房产系在登记结婚之后,原告为其交纳首付款12万元的行为亦在二被告结婚登记之后,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出资的,应视为赠与。而二被告离婚案件正处于审理阶段,现原告主张借款,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借款关系成立,故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20141211日,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巩艳华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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