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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读协议内容 离婚财产处理的效力认定

时间:2015/4/14|

阅读量:1096|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付建国  

原告杨某与被告柴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10月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生一子李晓某。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08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由原告抚养,并对财产的处理进行了约定:“夫妻共有的位于大庆高新区博学大街东一栋房屋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也全部归女方所有”。

离婚后,原告杨某将被告柴某撵出家门,并要求被告柴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柴某拒绝协助办理,故原告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

在庭审中,被告柴某辩称,签订离婚协议时,原告口头承诺“要与孩子过一辈子,不再找了!”这是一次性买断对方不结婚,所以才将所有财产给了原告。现原告找对象,自己受到了欺骗,故离婚协议应当被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法认定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该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依据该协议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虽主张自己受欺骗,但对此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离婚协议书上已特别注明“经民政部门询问,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确属真实意思表达,没有受到胁迫、欺诈,达成以上协议并经双方审核无误”的内容,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对于被告辩称双方口头约定系一次性买断对方不结婚,但原告予以否认,也未写进离婚协议中,且该约定是违背法津规定,因此该口头约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故对此辩解不予采信。据此,法院遂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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