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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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律师
来源:广西法院网
【案情】
黎湖和马丽是夫妻,2009年妻子马丽开了一个饲料店,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经营者为马丽,性质为个人经营,平时在饲料店里面打理生意的多是妻子马丽,2011年8月至10月期间,黄高因养鱼先后在马丽的饲料店赊购饲料,欠款20000元,经黎湖和马丽夫妻多次催收,黄高在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本案当中,虽然黎湖和马丽是夫妻,但是他们两人所经营的饲料店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经营者为马丽,性质为个人经营,既然该饲料店有工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饲料店的买卖经营中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应该是该饲料店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者,即马丽对外代表饲料店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黎湖虽然和马丽是夫妻,但是他不是该饲料店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经营者,本案中被告黄高写的欠条内容为:“今欠马丽饲料店饲料款15000元,限于
因此,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以原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黎湖的起诉。
作者:罗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