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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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律师
来源:云南法院网
作者:李红艳
近日,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被告杨某按月支付养女抚养费人民币250元直至养女邢小小(化名)年满18周岁止。
被告杨某与前夫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了一个不满两岁的小女孩,取名邢小小。后因二人感情破裂于2006年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并约定孩子邢小小随邢某生活,但双方未约定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后因杨某与邢某在对邢小小的生活、教育方式上存在较大分歧,且邢某认为随着邢小小长大,各项生活、学习费用逐步增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每月给付抚养金600元。被告杨某辩称其没有经济能力支付邢小小生活费。因此,拒绝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杨某与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了女孩,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就已经与该女孩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即婚姻法当中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杨某既然已经合法地收养了该女孩,就与她形成了父母和子女关系,此种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法院根据杨某的经济收入状况及邢小小的实际需要判决被告杨某按月给付邢小小抚养费25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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