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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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律师
来源:河南法院网
作者: 李宁 孙艳凌
2012年4月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赵华(化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70岁的被告人赵华(女)与儿媳李学敏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吵骂、厮打。为此,赵华怀恨在心,即产生报复儿媳的恶念。2012年3月10日11时许,赵华趁儿媳李学敏到猪圈喂猪之际,持木棒潜入儿媳李学敏家中,躲藏在房门后。当李学敏返回进门时,赵华趁其不备,持木棒猛击李学敏头部数下,致其当场昏迷,李学敏伤后被他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抢救,伤情经公安机关鉴定构成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华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赵华在审理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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