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4/22|
阅读量:1066|
来源:朱运德律师
来源:河南法院网
作者: 李宁
2012年4月2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爷爷要孙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案进行了宣判,被告张阳(化名)赔偿原告张山(化名)精神损失费300元,同时被告张阳需赔偿原告医疗费用700元。
原告张山今年已经70岁,他在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称,孙子通过欺诈的手段取得其一处房屋的所有权证,并且冒领了该房屋的拆迁补偿费。2012年4月13日晚,原告到被告家中与其理论时,被孙子打伤鼻子,现要求孙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及后续发生的医疗等费用。作为被告的张阳则认为,房屋是姑姑赠与的,事实上是爷爷的无理取闹并先动手打人才引发矛盾,爷爷的诉讼请求不合理。
原、被告间系特殊的亲属关系,被告作为晚辈,理应尊重长辈,而被告却对原告进行了殴打并导致原告轻微伤,不仅违反了法律,同时也违背了中华民族的基本伦理道德。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广东深圳律师网:http://www.szlvshi.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