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4/22|
阅读量:1058|
来源:朱运德律师
来源:河南法院网
作者: 刘华
李某与张某为夫妻,结婚后由于经济状况不好,一直没有住房。近年经济状况好转后,二人准备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2010年二人经申请取得了购房资格,并且于2012年申请成功,房管部门亦向二人颁发了《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证》。但在认购过程中,即将签订购房合同之际,接到通知,二人被告知其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后二人到房管部门进行咨询,经查询得知,李某已以和王某的夫妻身份成为另一套房改房的共有人,因此被认定不具有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为此,李某认为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登记时,房管部门没有进行认真审查,将李某错误登记为共有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利,依法应当撤销登记,故诉至法院。该院现已依法受理了该案。
广东深圳律师网:http://www.szlvshi.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