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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同意离婚,妻子烧房泄愤获刑

时间:2015/4/22|

阅读量:1055|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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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法院网

  一“女汉子”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分居,为了逼丈夫回家离婚,竟然故意放火点着了自家的房子。 结果婚还没离,“ 女汉子”因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摊上了牢狱之灾。蒙山旅游区农妇任某因放火烧了自家的房子,构成放火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的任某家住蒙山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柏林镇,因与丈夫感情不和而分居。丈夫与其父母在淄博做生意,任某暂居于柏林镇柘沟村其叔父家中。2014年 217日上午,任某打电话让丈夫回来协商离婚事宜,丈夫未答应。任某遂心生怒气,竟想出了烧自家的房屋逼迫丈夫回家离婚的“歪招”。之后,任某到加油站购买了一瓶汽油,回到其与公公婆婆共同居住的家中,将液化气罐搬到西堂屋内,并将汽油浇到西堂屋里的被子上,打开液化气罐阀门后,点燃被子,进而引发火灾,将该房屋及屋内部分生活用品烧毁。经鉴定,被烧毁房屋及物品价值47393元。2014年 514 日,任某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529日被逮捕。同年 825日,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立案。

 

  平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因个人婚姻问题,为发泄不满故意纵火焚烧自己居住的房屋,给附近住户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危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本案系因个人婚姻问题引发,纵火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已取得房屋的共有人谅解,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中,放火罪被列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首位,由此可见此罪的危害之大。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种犯罪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往往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此外,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行为都构成放火罪,放火焚烧本人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关键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命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构成放火罪,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等。从该案实际看,虽烧的是自家房屋,但是其住房还紧邻其他街坊,使用了高度危险的汽油和液化气罐,所以其放火行为对其他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已经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法院将其行为定性为故意放火罪。该案由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纵火犯罪系因个人婚姻问题引发,纵火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主观恶性较小,故法院结合实际,从轻对其作出了判决。

作者:刘敬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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