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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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律师
来源: 齐鲁晚报
李某今年73岁,是巨野县太平镇农民。2011年8月14日,李某的儿子在北京建筑工地打工时意外身亡,建筑公司赔偿丧葬费、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照顾费等共计70万元,在支付2.4万元丧葬费后,剩余67万余元,由儿媳张某保管,李某多次催要应得份额,张某以同意赡养李某为由,拒不支付。为讨回自己应得份额,2012年11月28日,李某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经审查认为李某符合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刘福银律师承办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首先试图通过调解与张某进行沟通、劝解。协商未果后,针对本案财产分割的焦点,法律援助人员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向法庭提出:张某有劳动能力,不属于死者生前提供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15万元的抚恤金应由原告李某及第三人死者两个无劳动能力的儿子合理分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万元及照顾费16.6万元属于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应有原告李某及被告张某和第三人死者两个儿子均分。
2013年4月15日,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原告李某15万。近日,在法律援助人员帮助下申请法院执行,李某依法拿到15万元判决执行款。(记者 李凤仪 通讯员 冯子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