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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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律师
来源:青海法院网 作者:姚雨洁 农村女子胡某,在拦隆口镇和李家山镇各有一个丈夫。近日,“合法”丈夫张某向湟中县法院提起自诉,近日,湟中县法院依法审理后,对这起重婚案作出判决:以重婚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其第二任“丈夫”重婚罪有期徒刑六个月。 今年37岁的胡某是湟中县的一名农村妇女。1998年,她与张某经自由恋爱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农历7月的一天,胡某生病,而张某又不照顾自己,夫妻间产生矛盾后,胡某拿了张某给的1000元钱借看病之名回了娘家。张某在家等了很久却不见妻子回来,一打听才知道,妻子胡某竟然已经“另嫁他人”。原来,胡某回了娘家后,胡某父母便找到了李某,以张某不再要胡某,且胡某身体不好为由,希望促成一段新的姻缘。于是,李某请了媒人,给胡某家送了4万元彩礼后,与胡某于2012年农历7月按当地习俗结婚,并且同居生活了一年之久。后来,胡某又回到张某处时,李某还两次将胡某抢回,与自己居住。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其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按习俗与李某成婚,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之久,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李某在明知胡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胡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构成重婚罪。且李某在胡某回到张某处居住时,还强行抢回胡某,扰乱了正常的婚姻秩序。鉴于二人案发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胡某身为农村妇女,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在丈夫张某对自己不管不问的情况下另嫁他人,主观恶性不深,故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广东深圳律师网:http://www.szlvshi.net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