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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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律师
来源:云南法院网
作者:秦铷佑
为争夺父亲的教龄补偿费,家住云南省禄丰县恐龙山镇甘冲村委会的杞昌郭将哥哥、弟弟、妹妹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父亲杞晁佑(已过世)的教龄补偿金。禄丰法院于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长子杞昌念继承4115元、次子杞昌郭继承1300元、三儿子杞昌卫继承3715元。
原告杞昌郭与被告杞昌念、第三人杞琴芳、杞昌卫系兄弟姐妹关系,其父亲杞晁佑(1920年9月10日生)与母亲王苏尹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现已成年单独居住生活。父亲杞晁佑生前曾从事教育工作,担任小学民办教师并教书五年。1987年6月,母亲王苏尹病故。
1990年10月16日,在父亲杞晁佑的主持下进行分家析产,订立了分家合同:次子杞昌郭夫妇单独居住生活,长子杞昌念和三儿子杞昌卫与其父亲杞晁佑共同居住生活。合同中约定了提留父亲养老的财产如下:土掌房1间、瓦房2间、供桌1张、生猪1头30公斤、潮谷子 100公斤就作为父亲老人的赡养费,一直到老人百年归终为止,谁赡养谁享受所有提留的财产,未享受到老人提留财产的,到老人百年归终不负任何责任。之后,四兄妹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2004年4月,父亲杞晁佑病故后,长子杞昌念和三儿子杞昌卫负责所发生的一切安葬费用。大女儿杞琴芳与次子杞昌郭对其父亲杞晁佑很少尽赡养义务。
2013年7月,根据云南省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政策和省、州相关会议精神,禄丰县教育局一次性补偿杞晁佑教龄补偿金4150元、直系亲属6个月的生活补助4980元,两项合计9130元。2013年7月30日,杞昌念到禄丰县恐龙山中心小学领取了补偿金9130元后,由杞昌念与杞昌卫平分。杞昌郭得知此事后,要求将该笔补偿金作为父亲的遗产在四兄妹间平分,但四兄妹协商未果。 2014年9月4日,杞昌郭向禄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杞昌念支付原告杞昌郭、第三人杞琴芳、杞昌卫补偿费各2282.5元。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当庭履行:补偿金9130元作为父亲的遗产,由被告杞昌念继承4115元,由第三人杞昌卫继承3715元,由原告杞昌郭继承1300元。第三人杞琴芳自愿放弃遗产分割。
赡养老人是每一个中华儿女应尽的法律责任,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同时,第十三条规定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被告杞昌念和第三人杞昌卫与其父亲杞晁佑共同生活,按照分家协议赡养老人并履行了全部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原告杞昌郭与第三人杞琴芳对其父亲杞晁佑未尽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原告杞昌郭虽然未尽赡养义务,但也可以要求分割遗产,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大女儿杞琴芳放弃继承权则是她自由处分自己权益的权利。 广东深圳律师网:http://www.szlvshi.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