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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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律师
来源:云南法院网
作者:农斌
日前,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一起无效婚姻纠纷案件,依法打破了民间近亲结婚“亲上加亲”的惯例。
原告倪某和被告李某系亲表兄妹,2014年3月14日倪某与李某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双方至今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倪某和李某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倪某认为其与李某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无法建立感情,且其与李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属无效婚姻,故诉至法院要求宣判该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倪某的母亲袁某与被告李某的母亲袁某某系同父异母的亲姊妹关系即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判决宣告原告倪某和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纵观本案,在我国很多地区都有表兄妹结婚,认为那是“天经地义,亲上加亲”的说法,但回归法律视角,这样的婚姻是法律禁止的、无效的婚姻关系,其法律效果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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