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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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律师
来源:湖南法院网
作者:陶华英
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案件。原、被告2012年8月6日在湘潭市雨湖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双方婚生小孩归被告高某抚养,原告王某每月支付1 500元生活费,直到小孩参加工作为止,小孩的学费、医疗费由原告王某承担。现原告认为被告无抚养能力,小孩一直随原告母亲共同生活,为便于小孩今后的生活和学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归原告。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找原、被告进行了谈话,了解到双方的矛盾并不尖锐,有调和的可能。因此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对原、被告耐心地进行调解,讲解相关法律知识,最终被告考虑自己的经济实际情况,为了小孩今后的生活和学习,同意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原告也表示小孩今后的抚养费不要求被告承担,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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