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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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律师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记者 侯成丽 通讯员 杜乃民
“男方不愿意,彩礼分文不退,女方不愿意,彩礼分文不要。”这种处理婚约彩礼问题的观念到底对不对?近日,新绛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表明,婚约的解除,无论由哪一方提出,彩礼都要返还。
2013年,家住新绛县的小张经好心人牵线搭桥,认识了邻村的小李,双方短时间接触后,建立恋爱关系,不久便开始谈婚论嫁。由于当地有先订婚再结婚的习俗,2014年春季过后,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期间小张给小李购买了金项链、耳钉、银手镯、手机、毛线等物品,给了小李及家人见面礼2500元,另外还给小李父母39000元作为结婚彩礼金。小李一家回礼3000元,双方在融洽的气氛中完成了订婚仪式。谁知,好景不长,小张发现双方兴趣、爱好差异实在太大,便提出了分手。小李却提出当地有“男方不愿意,分文不退”的习俗,拒绝退还。小张无奈之下,将小李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婚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相互给付财物,现双方婚约解除后,对结婚的彩礼,应予返还。其它属于赠与性质的物品,可以不予返还。据此,法院判决小李及其父母返还小张彩礼款3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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