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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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律师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马天跃
妻子隐瞒丈夫患有精神分裂症这一事实与其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民政局未尽审慎审查职责即为两人办理离婚登记,事后被当事人告上法庭。日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如皋市民政局为精神病人许某与储某办理离婚登记的行为违法。
许某与储某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2年4月储某提出离婚,两人到如皋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随后储某与他人登记结婚。许某母亲得知民政局准予儿子离婚后,认为许某作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皋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受理离婚登记,其行为超越了职权范围,遂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许某和第三人储某申请协议离婚登记时,按要求提交了材料,双方现场签名,被告所属的婚姻登记处审查资料后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遂办理了离婚登记,虽尽形式审查义务,但因原告在离婚登记前就患有精神病,许某和储某在申请离婚登记时隐瞒了许某精神残疾的事实,致使婚姻登记处认定事实错误,所办理的离婚登记不合法,本应依法撤销。但第三人储某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因婚姻关系不可逆转的特殊性,为维护现实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法院仅对该案婚姻登记的违法性作出确认,对原告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确认被告如皋市民政局为原告许某与第三人储某办理的离婚登记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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