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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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律师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润萱
法院:鉴定需慎重 无有力证据应驳回
镇江市民唐女士因一套拆迁安置房归属问题将前夫告上法庭,其前夫以儿子非亲生为由拒绝过户并要求做亲子鉴定,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拒绝其要求,并判决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归属唐女士和其子所有。
协议离婚,安置房屋权属惹争议
唐英与张春生1998年7月生育一子张建。2000年8月份,两人补办结婚登记,公安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张建系户主张春生的儿子。
2007年8月份张春生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部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张春生可以置换建筑面积90+60平方米的房屋两套,两套房屋分别位于本市如意家园和翠竹山庄小区内,并配有两个面积不等的车库。
2013年6月份,唐英与张春生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且达成离婚协议,翠竹山庄小区内的90平米房屋的产权归唐英和儿子张建所有。唐英得现金20万元,张建随唐英生活,其生活、上学、成家的一切费用均由唐英负责。如意家园60平米的房屋和汽车一部归张春生所有。
离婚后,张春生已经取得如意家园房屋的产权。唐英和张建也实际居住在翠竹山庄的房产内,但张春生一直未协助母子俩办理房产登记相关手续。
讼至法院,父亲抗辩儿子非亲生
唐英与张春生多次协商没有结果,一纸诉状将张春生诉至润州法院,要求将房屋确权为自己所有。润州法院收案后,仔细研究案情,发现唐英、张春生为离婚协议的订立方,但房屋的产权明确约定为唐英和儿子张建共有,因此依法将张建追加为案件第三人。
法官至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翠竹山庄小区90平米的房屋产权尚登记在开发商处,安置房的申请登记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拆迁协议原件、房屋安置合同原件、发票、住宅维修基金收据、契税凭证等文件。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本案诉请不能直接要求确定所有权归属,而应变更为拆迁安置权益。
“我要求与张建做亲子鉴定。”庭审中,张春生不同意拆迁安置房归唐英和张建,要求确定父子关系后才能同意将讼争房产归张建所有,否则唐英必须返还房屋和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张春生强调他已经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给付了唐英20万元,现张建辍学在家,所以唐英得返还15万元的教育费用。
驳回申请,亲子鉴定需慎之又慎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协议离婚中,唐英、张春生为解除婚姻关系达成包括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内容的一揽子协议,该协议相关条款具有联系,并且得到民政部门的备案和审查,合法有效,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其中的个别条款。
张春生辩称签订协议的基础为确定真实的父子关系,其对父子关系存疑,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法院认为,亲子鉴定涉及家庭成员亲情关系的变化,应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出发,慎重对待。张春生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只有其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亲子鉴定的请求才能支持。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情况,唐英同张春生之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公安机关的户口簿上显示张春生与张建的父子关系,离婚协议上也写明了双方的亲属关系,张春生未提供任何基础证据证明父子关系存疑,所以其要求亲子鉴定的申请未得到准许。
至于张春生辩称儿子辍学在家,教育费用应予返还的意见,法院认为,唐英实得的20万元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所包括的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的具体金额,应当认定系唐英应实际分配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唐英不因上述教育费用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发生金额多少而有返还的责任。
故最终法院判决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归属唐英和张建所有,依法保障了妇女和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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