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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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律师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吴克成
日前,洪泽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严女以其患有“广发性焦虑障碍”、“重度复发性忧郁障碍”住院治疗期间,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被其丈夫采取欺骗手段,带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故状告民政局及第三人,要求撤销离婚证。
原来,原告与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一家酒业公司,在当地屈指可数。由于多年经营有方,购置别墅二套、两层楼房一套、城南商铺二层共12间、主城区商铺7间,另有一部宝马轿车等等,价值逾千万元。可女方近年患病,经常不能左右自己,夫妻产生隔阂,男方决意离婚。2014年5月19日,原告在没有父母监护的情况下,双方在洪泽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对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进行约定:一号地别墅归儿子所有,原告由居住权;其余房产均归儿子所有。离婚后四年内男方每年支付女方20万元,合计80万元。
原告出院后,因生活费用及财产问题与丈夫产生矛盾,特别是原告发现丈夫另择佳偶,对自己的下半生感到绝望。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离婚证。可原告起诉不久,男方即又到邻县领取了结婚证。
洪泽法院没有机械办案,轻易下判,而是反复了解情况,征求原告及父母的意见,多次开展协调化解工作,真情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一号地别墅及主城区商铺两间归原告所有;第三人补偿原告人民币80万元,分期付清。其它房产双方共同过户给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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