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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竟发现女儿非亲生 怒而起诉争房产

时间:2015/5/26|

阅读量:1108|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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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季静珠  

  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这个案件看似简单,但是背后隐藏着另人揪心的真相。

  李某与王某于2006年恋爱结婚,于2007年生育一女,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因房产是婚后购买的,所以李某与王某双方共有,各占50%的份额。但李某考虑到女儿还年幼,又因该房为学区房,故将该房产留给了女方王某及女儿,王某在居住期间也每月支付给李某租房款500元,李某凭此款抵扣支付给女儿的抚养费,剩余房贷由双方共同还款。

  事情本应该就此结束,但是李某在看一个鉴定DNA的电视节目时,突然想到,女儿一点也不像自己,会不会不是自己的?随着这个疑问的产生,李某就将自己的毛发与女儿的毛发送去检测了。鉴定结果出来之后,李某也难以相信检测结果,他与女儿的DNA分析结果竟然真的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故而李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配房产,并要求王某支付其之前抚养女儿的费用及精神损失费。而王某称她也不是故意隐瞒女儿非李某亲生的事实,她也是在DNA检测结果出来后知道的。平时李某跟女儿的感情也不是很好,所以没有精神损失赔偿这一说。同时女儿出生之后就一直居住在王某的老家,由其母亲抚养,故也不存在抚养费。

  法官在审理这个案子后,经其协调,最后判决该房产归李某所有,但是李某也要一次性支付给王某23万元。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与王某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双方是用共同财产抚养小孩,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其夫妻各自支出的抚养费金额亦无法计算,且在亲子鉴定结论确定之前李某与王某之间已因感情破裂离婚,故对李某要求返还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在离婚之后李某支出的抚养费王某应予以返还;另,王某故意隐瞒女儿非李某亲生的事实,使李某名誉受损,感情上、精神上均造成严重伤害,故应赔偿李某的精神损失,本院酌定赔偿3万元为宜,且李某不宜再为与其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的女儿承担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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