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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来俏媳妇 竟是六岁孩子的妈

时间:2015/5/26|

阅读量:1023|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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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周立虎 唐修军  

  儿子网恋成功要结婚,准公公骑车带着小两口置办物品,不想遭遇交通事故,准儿媳殒命。在赔偿了准亲家相关费用后,一家人却收到了准儿媳6岁儿子的民事赔偿诉状,由此牵出一桩令人震惊的感情旧事。扑朔迷离的情节背后,竟是一场情感乱局。

  意外车祸

  去年114日,曹生民一大早开着二轮摩托车,载着儿子曹华和准儿媳王红花到镇上逛逛,给两人分别买了双皮鞋后,三人又到家具城看了看,准备添办些结婚用品。

  临近中午,三人往回赶。快到家时,曹生民的二轮摩托车突然后轮爆胎。曹生民被爆胎声吓得慌了神,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父子俩无大碍,但王红花却不省人事。路人立即打120将王红花送往医院抢救。三天后王红花经抢救医治无效死亡。

  虽是意外车祸,曹家在伤心同时,也很快与“亲家”取得了联系并积极处理后事。去年1129日,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双方家庭顺利地达成了赔偿协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元。“亲家”对曹生民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曹生民也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到此,这一起普通交通事故案似乎已经完结,没想案件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转变。

  “蹦”来的儿子

  曹家家境本并不富裕,曹生民一直靠在工地给人打零工维持生活,儿子曹华在上海某大酒店做厨师,收入也不高。突遇车祸,这对经济窘迫的曹家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去年1223日,曹生民意外收到了阜宁县法院民事诉状,诉称交通事故中,死者王红花是诉讼代理人吴浩的妻子,并有一儿子吴欣,现已6岁,要求曹生民赔偿吴欣抚养费等。

  看到诉状那一刻,曹生民只觉两眼发黑:我的儿媳妇竟是有夫之妇?而且还有小孩?

  联想到当初和王红花父母签订赔偿协议时,原本还担心这16万元的赔偿得不到其父母的同意,没想他们竟很是“爽快”。原来是另有隐情。曹生民气不打一处来。儿子娶了别人的媳妇当老婆,传出去这张老脸往哪搁?那索要的巨额抚养费又去哪里弄?想到这,曹生民决定一走了之。于是不顾取保候审的规定,换了手机号,只身一人到泰州等地打工去了。

  阜宁县公安机关多次通知曹生民讯问,均未找到曹生民,便将其列为网上逃犯。20152月,曹生民被泰州警方抓获归案。

  “网”来的婚事

  王红花和曹华是自由恋爱,难道曹华对王红花的个人情况一点也不知情吗?据曹华讲,他和王红花是在网上认识的。20146月的一天,下班的曹华像往常一样上QQ聊天,无意中认识了王红花。两人一见如故,互有好感。时年24岁的王红花长相甜美,声称自己一直单身,两人感情急骤升温。9月初,王红花约曹华来苏州见面,二人在苏州玩了四天。

  10月底,王红花说想去曹华老家阜宁去看看,曹华听了很是高兴,便让在上海一工地打工的父亲曹生民回来。曹生民听到儿子谈了女朋友,要回家见父母,满心欢喜,急忙请假回家。

  三人回到阜宁老家。王红花对曹华的家庭很是满意,家务抢着干,一口一声“爹、妈”。曹生民听了很高兴,也将王红花视为自己的儿媳妇看待。三人商定就在春节将婚事办了,并通知了亲友,哪想出了变故。

  竟是他人妇

  经警方调查,2008年初,家住涟水县某村的王红花在本地一服装厂上班。经人介绍,与邻村的男青年吴浩相识,吴浩平日就在张家港亲戚处打工。受吴浩之约,王红花两次到张家港玩,感受到大城市的美好。两人很快就同居怀孕了。由于王红花时年才18周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手续。200811月,双方父母分别筹办了婚宴,次年5月生下一小孩取名吴欣。二人婚后感情很好,家庭和睦。

  小吴欣3岁后,王红花便将小孩交由吴浩父母抚养,自己随吴浩到张家港做生意。由于没有经验,多次亏本。一气之下,王红花便回了老家涟水,吴浩继续给亲戚照看棋牌室生意,收入大为减少。时间久了,王红花对吴浩逐渐失去了往日的激情,便撇下孩子,一人回到娘家生活。吴浩也曾多次催王红花来张家港,王红花始终不去,2011年底以后两人便不再联系。王红花无所事事,以上网来打发时间,就在这时通过网络认识了曹华。仍在张家港打工的吴浩做梦也没想到自己的老婆竟要和别人结婚了。

  无奈的结果

  今年430日,阜宁法院对小吴欣提起的民事诉讼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吴欣母亲王红花因交通事故死亡,财产受损失,吴欣依法有权获得赔偿。王红花的死亡赔偿应为两个赔偿权利人,即王红花母亲和吴欣,鉴于赔偿权利人王红花母亲就赔偿事宜与曹生民一家达成协议,现另一赔偿权利人吴欣就赔偿事宜向法院起诉,要求曹生民赔偿一半的死亡赔偿金和自身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定原告吴欣因母亲王红花交通事故死亡所致损失: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吴欣的生活费合计117766元,由曹生民赔偿。

  15日,阜宁法院刑庭对曹生民的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阜宁法院审理认为,曹生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曹生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曹生民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定曹生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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